湖南嘉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257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然,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亚,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曾渡江,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辉,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嘉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S306线北侧君山工业园内(湖南吉兴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曾渡江、湖南嘉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曾渡江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原告***的部分损失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先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致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曾渡江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南省新邵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虽已对原告***的部分损失立案审理,但该案已经审结,本案系原告***就伤残赔偿部分另行起诉,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由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情形。综上,依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曾渡江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黎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 可
书 记 员 唐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