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原审被告:何宜军,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原审被告:湖南嘉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S306线北侧君山工业园内(湖南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刚。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宜军、湖南嘉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2民初2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在新邵县人民法院诉湖南嘉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宜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北区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州中院)已对***的部分损失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钦北区法院更熟悉案件,为实现同案同判原则,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钦北区法院审理。
***辩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新邵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钦北区法院的案件已结案,不存在将本案移送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新邵县人民院有管辖权。至于***与***、何宜军、湖南嘉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钦北区法院的案件,业已审理完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浩
审 判 员  袁文革
审 判 员  徐 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敏
书 记 员  廖海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