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470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
被告:***康,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S306线北侧君山工业园内(湖南吉兴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6421576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宁振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432号滨江˙丽景花园19号楼1**19-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4683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507-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594808。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康、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振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