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2722号
原告:黄冈普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陶店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3098693885。
法定代表人:王先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893537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黄冈普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23日,原告黄冈普益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普益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冈普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6元,减半收取计6068元,由黄冈普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金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翁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