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东红、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1881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892627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翔,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东红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将其中的426900元从解冻款项中由黄州区人民法院扣划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账号:42×××46)解除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9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账号:42×××46)从解冻款项中扣划至黄州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