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市鑫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102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鑫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黄岭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1MOU3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8935375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鑫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鑫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110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2021)鄂110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查询,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锦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