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尚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营尚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1559号
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43947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东营尚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驻广饶县迎宾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195744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尚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美艳
                                                  书记员    宋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