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393号
原告:***。
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东营尚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艺光,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澎涛,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尚城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盖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