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銘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銘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保666号
原告:湖南新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季刚,董事长。
被告: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钦,总经理。
担保人:湖南省毛家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钦,总经理。
原告湖南新銘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湘0102财保85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凯通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2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告凯通房地产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花园支行基本账户(账号为80XXXXXXXXX10)中的存款。
2020年5月6日,被告凯通房地产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措施。担保人湖南省毛家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XXX市XXXX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凯通房地产公司虽由湖南省毛家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一套房屋作为担保,但该套房屋的价值尚不足25,500,000元,故本院酌定解除上述账户中17,000,000元存款的冻结措施,并对剩余的8,500,000元存款继续采取冻结措施。同时,考虑到被告凯通房地产公司被冻结的为其基本账户,这有可能影响到其公司的正常运转,故将剩余的8,500,000元存款扣划至本院的银行账户继续冻结,解除对该账户剩余8,500,000元存款的冻结措施。另外,应对湖南省毛家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湖南省毛家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市XXXX区房屋一套;
二、将被告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花园支行账户(账号为80XXXXXXX10)中的存款8500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户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五一东路支行,账号:43XXXXXXXXXXXXX2063)继续冻结;
三、解除被告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花园支行账户(账号为80XXXXXXXXXXXXXX10)中存款255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静
人民陪审员  陈芳
人民陪审员  佘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邓湘君
书记员蒋雪花
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