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3民初1141号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北侧文景路西侧三合国际城1号楼2**20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370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366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6元,由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