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822民初693号
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府谷县府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智大道榆商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2元,减半收取3271元,保全费2268元,两项共计5539元,由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