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81执37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12月4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神木市远帆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五龙口大桥向南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华山驼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执行***申请执行神木市远帆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山驼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裕劳人裁字(2022)第115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神木市远帆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山驼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神木市远帆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山驼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55301.66元,负担执行费730元。本院查明,据以执行的裕劳人裁字(2022)第1159号裁决书尚未生效,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