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04民初526号
原告: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
经营者:***,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鹤岗市财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诉被告鹤岗市财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2元,减半收取计110.01元,由鹤岗市南山区新鼎鑫建筑器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