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兴山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平,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系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上诉人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7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梦宇
审判员  刘晨霞
审判员  刘延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培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