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鹤岗市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407执恢4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住鹤岗市向阳区13委1组。
被执行人:鹤岗市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鹤岗市兴山区兴山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鹤岗市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该案已经“超过执行期限”,故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应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兴民商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陈 敏
审判员 :郭春华
审判员 :周宏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