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执异3号
异议人:**,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南山区。
原案申请人: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公司。
原案被执行人: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不服(2016)黑04执7号之二号裁定书异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异议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2021)黑04执异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尚迅
审判员 张晓平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