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7执恢6号之三
申请人朱某某,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住鹤岗市向阳区13委**。
被执行人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地址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鹤岗市兴山区兴山路**。
法定代表人石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经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7执恢49号之一执行裁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407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宏海
审判员 于红艳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汝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