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银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1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河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935734953。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职务经理。

执行委托代理人寇丽莎,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冀08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雪静予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

案件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再次查控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分别为:冀H××××ד陆地巡洋舰”牌以及冀H“金杯”牌小型客车各一辆,遂依法于2020年12月3日予以了查封,相关查封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已及时向车管所和被执行人***送达。但由于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故本院暂时无法对上述车辆予以扣押并予以评估、拍卖和处置变现。

后本院经过多次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始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票债权、公司股权等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益。申请执行人***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因此被本院依法确认执行不能的事实均无异议。

对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案件已确认执行不能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予以认可。经本院书面征求其对案件下一步执行的意见以及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其申请执行的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或申请执行人***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王少春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