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河新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935734953。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80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采取查封措施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停止办理有关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冀H××××ד陆地巡洋舰”牌小型客车(车辆识别代码:076524)一辆、车牌号码为:冀H“金杯”牌小型客车(车辆识别代码:032396)一辆的买卖、赠与、抵押、抵押担保等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二年。
二、限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各项给付义务,如逾期不履行,被执行人必须将上述已查封车辆交由本院执行扣押,并依法予以拍卖变现,用于偿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案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恩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