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645号
原告:**来,男,1962年5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杨东民,男,住承德县。
被告:承德银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狮子沟镇上河新城A区17号3层305室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935734953。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职务:经理。
原告**来与被告***、***、杨东民、承德银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来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来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淑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