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1民初24586号 原告:广东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4栋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08500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流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007331320N。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云,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煜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收案后,发现案涉工程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庭办公楼,请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批复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煜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76600.72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757元(以到期应支付工程款1976600.7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1年5月2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工程款本金、利息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在2022年5月20日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二项变更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56812.1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8658.37元(以到期应支付工程款1976600.7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1年5月2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工程款本金、利息之日止,计至2022年5月20日为75871.27元;自2022年5月21日起,以剩余工程款356812.17元为本金,暂计至2022年8月4日为2787.1元)。以上合计435470.54元。事实与理由:一、2017年12月,涉案工程经被告公开招标,由原告中标。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人民法庭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中双方对承包范围、工程质量、合同价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组织施工,于2019年1月4日前全面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剩余结算款。2021年,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之下,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并出具建设工程审核结算书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确定结算金额为7136243.46元。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83.1条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经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定工程结算款后方可申请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收到合格请款资料50天内支付工程款”,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便已出具结算书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但一直以政府部门无法上会的理由拒收原告提交的请款资料,且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付款,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因被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619788.55元,故尚欠剩余工程款为356812.17元。 被告**政府答辩称:一、原告在质保期内未履行维修义务,因被告自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应从质保金中扣除。1.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之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渗漏工程为5年。在质保期内,原告未能履行保修义务,在多次要求维修未果的情况下,被告自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并应从质保金中扣除。2.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84.3、85.1款之约定,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且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提交请款报告后45天内返还。事实上,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并无提交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亦未收到原告的书面请款报告。二、因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被告提交书面的请款结算资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 2018年1月8日,原告经招投标程序,中标承建被告发包的东莞市*****人民法庭综合审判大楼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中标后,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83.1款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经**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工程结算款后方可申请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收到合格请款资料50天内支付工程款。专用条款第84.3款和85.1款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年,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且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提交请款报告后45天内,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施工合同还对承包范围、工程质量、合同价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2.2条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9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1月4日,结论为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被告、监理单位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原告、设计单位广州承总设计院均在报告落款处签章确认。 原被告均提交了《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但原告提交的表中仅有评审中心、财政分管领导、施工单位的签章或签名;被告提交的版本中除以上外,还有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签名或**确认。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显示,审核造价为7136243.46元,**财审中心签章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财政分管领导签名时间为5月24日,施工单位签章时间为5月27日,建设单位签章日期为2021年6月2日。 原被告确认,原告起诉本案后,被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19788.55元,本案剩余款项356812.17元均为质保金。因案涉工程质保期为两年,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4日,故案涉工程质保期在2021年1月4日届满,但原被告确认同意被告暂扣防水工程对应的质保金2505.65元至2024年1月4日,且确认其余部分质保金354306.52元(356812.17元-2505.65元)已满足支付条件。 原告主张,在财审出具结算报告后被告并、未积极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原告主张《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标题下方显示打印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即财审结果出具之日为2021年5月20日,且此时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应从其次日即2021年5月21日起算结算时的全部剩余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结算时剩余工程款为1976600.72元,应分别计算:1.除质保金之外的剩余工程款1619788.55元对应的利息,因被告已于2022年5月20日支付,利息应起算至2022年5月20日止;2.质保金356812.17元对应的利息,应从2021年5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则认为,应以最后一方在《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上签署时间即2021年6月2日为最终结算时间。但因原告尚未向被告提交完整合格的请款材料,故本案不应计算利息。 关于原告是否已经提交了合格请款材料的问题。原告主张,本案已满足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83.1款约定的“收到合格请款资料”的条件,理由为《关于**人民法庭综合审判大楼装修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第四(二)条显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原告完整资料。被告则认为,《关于**人民法庭综合审判大楼装修工程结算的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只是征求意见稿,并不是财审最终确定的结算金额,最终结算应以**财审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为准,且以最后一方签署时间2021年6月2日为最终结算时间。 原告提交施工负责人**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镇属企业工程用款审批申请材料作为证据,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交案涉工程竣工资料和结算审核资料,但被告以党政会议未排期、未上会等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且不断修改请款材料的模板,导致原告无法单方制作及提交请款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25日在***通知**《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作出后,**多次询问案涉工程是否已经上会,***回复“待上会”;2021年7月5日***向**发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证书和基建工程项目用款审批申请材料、工程质保金申请表、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城建档案移交书等文件,双方就资料如何填写进行交流;8月4日,**问为何被告领导称未看到原告的资料,***回复“等”;9月26日,***仍称因为未完成换届工作,还未开会,换届工作要进行到11月;10月31日,***的回复仍是未开会。11月9日-11日,***向**发送一套新的结算申请模板,双方就如何填写进行了交流;11月29日,***仍称案涉项目未过会;12月7日,***再次发送一套结算申请模板让原告填写。2022年1月17日,**发出名为“请款资料”的压缩文件包,询问资料是否有问题,***让原告先撤诉,并于次日再次发送一套新的结算申请模板给原告。直至3月10日,双方仍在就材料的填写进行交流。***镇属企业工程用款审批申请材料显示原告已填写好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被告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过问工程款的支付,无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交过完整的书面请款资料。 关于维修情况。被告主张,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漏水问题需要维修,在多次请求原告维修未果后,被告自行维修产生了6461.52元费用,该费用应从本案质保金中扣减,并提交了微信群聊天记录、《关于**法庭卫生间局部漏水修缮工程的请示》、《广东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广东政府采购智***台电子卖场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验收表、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人员2022年2月23日在群里发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大楼装修工程现场质量问题》文件,**(原告确认为其人员)回复“这个早过了质保期了,当时你在场做过质保期验收交接的。”被告人员说,“未做过质保期交接,打电话给你很多次了,现场存在质量问题。”“虎门港合约室李向前”说,:防水的质保期是5年,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2022年8月24日,东莞市***工程建设中心向原告发出《关于**人民法庭综合审判大楼装修工程剩余未完成事项的函》称:“你*****人民法庭综合审判大楼装修工程,因工程现场存在渗水、漏水等施工质量问题未完成整改,在我方多次沟通催促的情况下,你司依然不重视,至今尚未有效组织人力和物力完成问题整改,导致工程无法正常使用……我中心将在这个星期四(2022年8月25日)上午9点在**司法所约谈你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人等,请你司高度重视,务必参加”。签到表显示,原告、财政分局、工程中心、***工程建设中心的相关人员均参与了2022年8月25日的会议。 被告提交的《关于**法庭卫生间局部漏水修缮工程的请示》显示:“因**法庭二楼男生卫生间水管漏水,导致1楼101办公室楼顶渗水严重且有水滴滴落,影响日常办公。为处理上述漏水问题,**法庭计划进行一次卫生间局部漏水修缮工程。经对比公司资质、施工质量和价格,法庭拟委托广东莞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烨公司)施工,费用总价6461.52元”。附件为《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6461.52元款项的项目名称、工程款和单价情况,签发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广东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显示,采购内容为房屋修缮,预算金额为6461.52元,备案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广东政府采购智***台电子卖场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显示,工程名称为**法庭卫生间漏水修缮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日历天,合同总价为6461.52元。合同后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和莞烨公司**确认,落款日期均为2022年9月9日。《验收表》显示,上述修缮工程于2022年9月12日竣工,验收内容为:1.卫生间块料楼地面拆除;2.卫生间块料楼地面做防水处理及地面修复瓷砖;3.垃圾清理。2022年9月13日,莞烨公司施工的案涉**法庭卫生间修缮工程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验收合格。被告还提供了6461.52元的发票证明已实际付款。 庭审中,原告主张,若其胜诉,申请向法院退回其预交的、应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案庭前会议、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到本案,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但履行合同的期间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是经过公开招、投标的备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6812.17元质保金,质保期已于2021年1月4日届满,双方也同意暂扣防水工程对应的5%质保金2505.65元至2024年1月4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结合本案双方的起诉、答辩意见及本案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抗辩在质保金中扣除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6461.52元是否有据;二、原告主张的利息是否有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主张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支出的维修费用6461.52元应在到期的质保金354306.52元中扣减。对此本院认为,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2.2条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故被告向原告主***防水事宜时防水部分的保修期未届满,原告应履行维修义务。被告提交的《关于***人民法庭结合审判大楼装修工程剩余未完成事项的函》、《签到表》、微信群聊天记录、《关于**法庭卫生间局部漏水修缮工程的请示》、《广东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广东政府采购智***台电子卖场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验收表、发票等证据可以反映,案涉工程存在漏水等问题,被告在请求原告维修未果后,自行维修并支出维修费用6461.52元,故该部分款项应在未返还的保修金中扣除。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质保金347845元(质保金356812.17元-暂扣防水部分质保金2505.65元-维修费用6461.52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83.1款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经**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工程结算款后方可申请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收到合格请款资料50天内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造价已经过**财审中心审核,**财审中心、财政分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于2021年6月2日对财审结果进行了确认,质保期也于2021年1月4日届满,已符合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的条件。但在财审结果出具后,被告既未及时将各个部门签章确认的结果反馈给原告,也未积极指导原告提交其认为的“合格请款材料”,且从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见,在财审结果出具后到本案起诉前,原告已多次向被告提交请款资料,但该工作人员均以政府未完成换届或项目未上会等理由回复原告,直至原告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前也未审核完毕原告提交的请款资料。综上,被告仅以“未上会”和原告未提交“合格请款资料”为由拖延剩余工程款的审批与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各方于2021年6月2日对财审结果进行了最终确认,此时2年质保期已届满,满足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且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合格请款资料50天内支付工程款”,则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21年6月2日后50日的次日即2021年7月23日起算。又因双方未对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进行约定,且出具财审结果时剩余工程款为1976600.72元,被告已于2022年5月20日向原告支付1619788.55元工程款,扣减防水部分质保金和维修费用后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347845元质保金,故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619788.55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2022年5月20日止;以347845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对于原告超出以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47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619788.55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2022年5月20日止;以347845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2.06元,由原告广东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6.83元,由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承担7635.23元。原告广东广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7832.06元,对于应由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7635.2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763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