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3772号
原告: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223号浪高凯悦1幢1单元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39724332。
法定代表人:邓金平。
被告:佛山市成铭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3号4座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PUCU1H。
法定代理人:陈文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成铭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成铭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成铭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成铭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育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潘敏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