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3198号
原告: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共兴镇金称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浪高凯悦******。
法定代表人:邓金平。
被告:***,男,汉族,1957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永燕
人民陪审员 唐小华
人民陪审员 杜晓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