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光勇,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蓝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廖贵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
法定代表人:杨定禄,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纳溪拓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大溪村6社。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黄光勇、泸州蓝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拓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民终99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分析评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忠
审判员 张蜀俊
审判员 何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