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5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兰,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知运,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灿,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荣洲,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

法定代表人:杨定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言,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纳溪拓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大溪村6社。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蓝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廖贵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殷荣洲、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坤园林公司)、泸州纳溪拓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运输公司)、泸州蓝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泰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兰,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灿,被上诉人万坤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言,被上诉人拓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被上诉人蓝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首先,上诉人***在放假期间将被上诉人殷荣洲介绍至蓝泰公司的场地工作,其考勤不由***管理,工资均不由***发放,***在整个事件中仅充当一个介绍人的角色,二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不存在对殷荣洲的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其次,殷荣洲受伤地为蓝泰公司的场地,***与蓝泰公司没有任何纸质或口头提供劳务协议,殷荣洲直接提供劳务的对象是蓝泰公司,应由该公司承担现场管理责任。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侵权行为人为***,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殷荣洲受伤,现场管理责任人也并非***,殷荣洲的受伤与其自身安全意识疏忽亦存在一定关联,故一审法院判令***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过高且缺乏法律依据。3.一审损失计算错误。续医费部分应当以实际产生为准,结合殷荣洲的病情,其后续医疗并非必要性产生,应当以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为宜。关于定残后部分护理依赖计算标准过高,护理费标准也过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辩称,1.殷荣洲受伤事件中,殷荣洲向***提供劳务,***是殷荣洲的雇主,应该对提供劳务者殷荣洲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殷荣洲受伤事件和***没有关系,***不是侵权人,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伤者殷荣洲的受伤是其自身没有注意安全义务而产生的,是雇主***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而导致的,应由雇主***和伤者殷荣洲共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关于后续医疗费,***赞成***的上诉观点和理由。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为: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殷荣洲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因本案的审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不清楚,应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程序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殷荣洲主张的是“雇主责任纠纷”,***主张的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应向殷荣洲释明法律关系,由殷荣洲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但一审法院将多种法律关系混同审理,不利于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2.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被上诉人的主张范畴。殷荣洲在一审时,是以雇主责任纠纷来主张权利,但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主张范畴,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3.***在举证程序上违背了举证规则。本案一共进行了五次开庭审理,但***作为本案当事人,前后三次申请不同的证人出庭作证,且事前没有在第一时间提交申请,都是在事后或者开庭审理中止、休庭期间,再寻找证人,再作证,违背了举证规则,证人证词明显有雕琢虚假之嫌,不应予以采信。应由殷荣洲举证证明受伤是***造成的,一审中却是***来举证,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客观,***不是责任人,不应承担责任。首先,***与殷荣洲一样都是向***提供劳务者,殷荣洲在向***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应由***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另一个提供劳务者承担责任。其次,***的车并非运动状态,而是处于静止状态,殷荣洲受伤是其自身没有注意安全谨慎义务,而原审法院并未查明殷荣洲的伤势是怎么造成的。5.殷荣洲对损害后果的产生(指:损失加大、后果严重程度方面)应承担一定责任。殷荣洲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严重后果或者损失扩大的主要因素,殷荣洲如此严重的后果(指七级伤残等级)与其没有戴安全帽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殷荣洲对其有着不可推卸的自身责任。6.蓝泰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该公司将专业性工程承包给自然人***,殷荣洲受伤,该公司有其选任、指示不当的过失,应承担定作、指示、选任不当的责任。

***辩称,1.一审判定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殷荣洲的赔偿损失过大,应由被上诉人蓝泰公司承担一定责任,蓝泰公司现场有人管理,应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2.***在举证程序上没有违反举证规则,***不是包工头也不在现场,而是帮蓝泰公司招人做事,***是为还原事故原因找证人回某当时发生的情景。3.***是事故的直接损害人,承担赔偿有法律依据。4.殷荣洲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戴安全帽等,存在安全风险,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5.一审判决程序上不违法。综上,殷荣洲受伤产生的后果应由蓝泰驾校和***共同承担。

殷荣洲统一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殷荣洲一审起诉时就是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是请求提供劳务者受害。2.上诉人***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肇事后不仅没有报案,反而驾车逃逸,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滑稽荒谬。3.蓝田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明确记载:殷荣洲是***雇请的员工,殷荣洲在工作时受伤,***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4.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拓新运输公司非法挂靠,应承担连带责任。

万坤园林公司统一辩称,本案与万坤园林公司无任何关联,一审判决正确。

拓新运输公司统一辩称,拓新运输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蓝泰公司统一辩称,蓝泰公司将工作承包给***,由***具体负责完成,但***在此前承包蓝泰公司食堂时承担绿化工作,杂草清理并非专业性的工程,不存在选任的过失,从一审证据中可以看出整个杂草清理工作是***雇请的周正平进行管理,殷荣洲的受伤与蓝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殷荣洲是为***提供劳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殷荣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坤园林公司、拓新运输公司、蓝泰公司连带赔偿殷荣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坤园林公司、拓新运输公司、蓝泰公司承担。诉讼中,殷荣洲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530689.4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承包了蓝泰公司工地维护工程,殷荣洲受***雇佣至该工地从事清除杂草等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周正平通过他人与***联系转运清除的杂草等垃圾,双方约定***自带车辆、运费200元/车。2018年4月29日上午9时40分许,殷荣洲站在川EW××××号货车上,将清除的杂草装车时,***突然启动该车,导致殷荣洲从车上摔下受伤。殷荣洲随即被送往泸州市中医医院救治。殷荣洲经住院治疗33天后,于2018年6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左侧锁骨近端骨折、腰1椎爆裂性骨折、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开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骨折、气颅、左侧额颞顶部头皮巨大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低钠血症、骶管占位性病变、囊肿?出院医嘱:1.骨科门诊随访,出院后1、3、6、12月复查X片,了解骨折愈合情况,并指导功能锻炼;骨折愈合后可取除左锁骨内固定,费用8000元;2.脑外科门诊随访,二期行颅骨修补术,费用40000元;3.休息3月、加强营养、需要护理1人;4.出院带药,营养神经、补肝肾壮筋骨、促进骨折愈合。殷荣洲住院产生医疗费103741.82元,其中***垫付64000元,其余由殷荣洲支付。殷荣洲出院后遵医嘱继续门诊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1201.20元。2018年9月20日,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荣洲目前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殷荣洲评定为精神伤残六级。2018年9月28日,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荣洲为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续医费评估为50000元或以实际产生为准。殷荣洲为此支付鉴定费4400元(精神状态鉴定费800元、精神伤残程度鉴定费2000元、续医费用评估费800元、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费800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殷荣洲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中,***申请对殷荣洲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2019年10月25日,经该中心作出西南医大司鉴(2019)临鉴字第835号及西南医大司鉴(2019)精鉴字第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殷荣洲颅脑损伤致颅骨部分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腰1椎爆裂性骨折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殷荣洲系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器质性轻度智能减退、颅脑损伤遗留的精神智能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被鉴定人殷荣洲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支付鉴定费4620元。同时查明,川EW××××号货车为***所有,挂靠于拓新运输公司经营货运。再查明,殷荣洲自2015年6月起在泸州城区从事园林绿化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并在泸州城区居住。

一审法院认为,一、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权行为侵害时,侵权行为人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划分。本案中,***在驾驶车辆时,明知殷荣洲等人正在车上装载清除的杂草,但未注意观察及询问车上人员是否安全下车、是否符合安全行车,而突然发动车辆,致站在车上装载杂草的殷荣洲摔下受伤,***的过错行为与殷荣洲的损害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拓新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依法应在***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请殷荣洲等人,未对其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告知安全作业的注意事项,也未安排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装车、行车,***的疏于管理是导致殷荣洲受伤的另一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殷荣洲在杂草装车工作中,对突然启动的车辆无法预见,也不可能要求殷荣洲在正常工作中随时注意车辆运行状态而进行防备,故殷荣洲对本案事故不存在过错。根据各方过错及原因力分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承担70%的责任,拓新运输公司在***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万坤园林公司、蓝泰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对殷荣洲提出的判令万坤园林公司、蓝泰公司对其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泸州当地实际及殷荣洲的诉请,确认殷荣洲的损失如下:殷荣洲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居住生活在城镇一年以上,其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故一审法院认为殷荣洲请求的相关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1.医疗费103741.82元+1201.20元=104943.02元;2.误工费1800元/月÷30天×123天=7380元;3.护理费113182.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3天×120元/天+院外护理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111天×100元/天=11100元+定残后部分护理依赖5年×39249元/年×50%);4.住院伙食补助费33天×30元/天=990元;5.营养费,根据殷荣洲的伤情及医嘱确定为123天×30元/天=3690元;6.残疾赔偿金33216元/年×19年×42%=265063.6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42%=16800元;8.交通费,根据殷荣洲的伤情及医嘱确定为700元;9.鉴定费,本案殷荣洲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共进行了两次鉴定,第一次鉴定系殷荣洲单方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各方当事人一致选定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后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进行,在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共同选定的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准,故本院对殷荣洲主张的第一次精神状态鉴定费800元、精神伤残程度鉴定费2000元、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费800元依法不予支持,殷荣洲主张的续医费用评估费800元是查明案件损失的合理费用,应计入殷荣洲的损失,依法予以支持;10.续医费5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563549.2元,由***赔偿殷荣洲563549.2元×70%=394484.44元,拓新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赔偿殷荣洲563549.2元×30%=169064.76元,扣除***垫付的64000元,***还应赔偿殷荣洲105064.76元。综上,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赔偿殷荣洲医疗费(含续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394484.4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泸州纳溪拓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赔偿殷荣洲医疗费(含续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05064.7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殷荣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按简易程序收取1527元,保全费3020元,由殷荣洲负担107元,***负担3108元,***负担1332元。诉讼中鉴定费4620元,由***负担3234元,***负担1386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对原审判决采信的其他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与殷荣洲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殷荣洲主张的是否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泸州蓝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其与殷荣洲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殷荣洲系蓝泰公司雇佣,应由蓝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蓝泰公司将工地维护工程承包给***,殷荣洲受***雇佣至该工地从事清除杂草等工作,这一事实有接(报)处警登记表中***的自述、当天在场工作的工人的陈述、蓝泰公司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诉人***认为殷荣洲系蓝泰公司雇佣,其只是介绍工作,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问题,经审查,***对现场疏于管理,未对包括殷荣洲在内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也未告知其安全作业的注意事项,也未安排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装车、行车,一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其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本案殷荣洲主张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审超诉请判决,***本人作为为***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殷荣洲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殷荣洲在蓝泰公司工地往车上装运废渣时,该车突然启动,致使正在工作的殷荣洲摔伤,请求***、***、万坤园林公司、拓新运输公司、蓝泰公司连带赔偿殷荣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万元。该请求系因其人身遭受损害要求赔偿,一审的审理结果并未超出其诉讼请求,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殷荣洲从车上摔下受伤与上诉人***未观察及询问车上人员是否安全下车、是否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突然发动车辆直接相关,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殷荣洲作为正在车上装载杂草的人员,对车辆突然启动无法预见,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殷荣洲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所以上诉人***认为殷荣洲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蓝泰公司应承担现场管理责任,上诉人***认为蓝泰公司应承担指示、选任不当的责任。如前所述,蓝泰公司将工地维护工程承包给***,***雇佣殷荣洲至该工地从事清除杂草等工作,***应承担现场管理责任,上诉人***、***认为蓝泰公司应承担管理责任,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人该项上诉请求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殷荣洲的续医费、护理费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殷荣洲因本案事故造成了左侧锁骨近端骨折、腰1椎爆裂性骨折、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较为严重的身体损伤,其经鉴定确实需要继续治疗,一审综合殷荣洲的伤情和鉴定意见,认定殷荣洲的续医费为50000元并无不当;殷荣洲经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一审综合殷荣洲的受伤情况和鉴定意见所确定的护理费金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8元,由上诉人***负担3054元,由上诉人***负担30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娜

审判员  华 江

审判员  李慧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云双

书记员  梁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