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22民初545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1802384D。
法定代表人:杨定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传,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江涛、王翠翠,被告(反诉原告)万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坤公司支付**质保金59,288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万坤公司负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万坤公司支付**质保金59,288.14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6日,河南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郑州市郑东新区通商路以东,郑信路南的“中建翰林苑”项目发包给万坤公司建设,万坤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中建翰林苑项目园林施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18年2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中建翰林苑项目园林施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承包该工程后,在万坤公司的安排指挥监督下保质保量修建竣工且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万坤公司使用。现保修期已满,**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万坤公司辩称,中建翰林苑项目景观施工工程的路基、混凝土、石材干挂粘贴铺装等项目是万坤公司承包给**完成的。自从2019年4月25日交工以来,出现多处墙立面粘贴石材脱落现象。万坤公司已经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及发函通知**,**均没有及时维修。万坤公司已于2019年9月委托第三方对脱落位置进行维修。2020年3月16日西大门干挂石材脱落,并发生伤人事故,为此2020年4月4日由建设方及物业公司联合再次对本项目进行维保期内巡查,发现多处地面下沉、空鼓、开裂、积水、漏水等现象,要求万坤公司10日内进行维修到位。万坤公司电话及短信通知**,**均不予理会,为此万坤公司于2020年4月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邮寄了维修通知及需要维修的部位,**于2020年4月7日拒收。依据双方签订的《中建翰林苑项目园林施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第十条、第十二条约定视为**放弃维修义务。万坤公司在建设方催促后,于2020年4月17日另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石材铺装等现有问题进行全面的维修并且消除安全隐患,人工费包干价为73,000元。该维修费用及维修情况照片万坤公司于2020年6月1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且**已经签收。故质保金应当抵充维修费用,**要求质保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万坤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承担万坤公司已支付的维修费用73,000元;2.**支付万坤公司所垫付的医疗费11,000元;3.**支付万坤公司代维修管理费30,000元;4.由**承担本案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建翰林苑项目景观施工工程的路基、混凝土、石材干挂粘贴铺装等项目是万坤公司承包**完成的。自从2019年4月25日交工以来,出现多处粘贴石材脱落现象。万坤公司已经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及发函通知**,**均没有及时维修。万坤公司已于2019年9月委托第三方对脱落位置进行维修。2020年3月16日西大门干挂石材脱落,并发生伤人事故,为此2020年4月4日由建设方及物业公司联合再次对本项目进行维保期内巡查,发现多处地面下沉、空鼓、开裂、积水、漏水等现象,要求万坤公司10日内进行维修到位。万坤公司电话及短信通知**,**均不予理会,为此万坤公司于2020年4月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邮寄了维修通知及需要维修的部位,**于2020年4月7日拒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视为**放弃维修义务。万坤公司在建设方催促后,于2020年4月17日另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石材铺装等现有问题进行全面的维修并且消除安全隐患,人工费包干价为73,000元。2018年8月26日,在施工期间,万坤公司代**垫付班组成员龚世明的医疗费及误工费11,000元。万坤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期间,委派2名管理人员在现场管理,管理人员工资为30,000元。综上,**应支付万坤公司114,000元。
针对万坤公司的反诉,**辩称:一、第一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万坤公司向**两次邮寄维修通知单,这两次维修通知单所载的内容基本一致,均只提到2020年3月16日发生的西大门干挂石材脱落一事,但对于维修事宜,万坤公司提交的维修协议不具备合同的形式要件,协议内容根本没有关于维修内容、维修方式、维修单价、维修面积以及维修时间的约定等,故不能证明产生了73,000元的维修费。另万坤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的时间也相互冲突,存在重复的现象。二、针对万坤公司的第二项反诉请求,万坤公司主张其向龚世明垫付医疗费11,000元,该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不同,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另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万坤公司具有赔偿责任,并且万坤公司与**以及龚世明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支付一部分,万坤公司支付一部分,故万坤公司的第二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针对万坤公司的第三项反诉请求,万坤公司要求支付维修管理费3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的管理合同或者发票等,故该项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万坤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6日,万坤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中建·翰林苑项目园林施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建·翰林苑项目园林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为郑州市郑东新区通商路以东,郑信路南。建设方中建地产公司。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为场地平整、夯压回填土、消防车道、园林道路部分、喷泉、旱溪、亭台、门岗、桥梁等(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范围内及设计变更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施工机械(除水泥泵车)、包运输(中转场地至工地的二次搬运、从储存点运至安装点及安装)、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乙方自负盈亏,为交钥匙工程。第五条约定:质保期为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保期间,对于出现的路面塌陷、开裂、漏水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建设方或建设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维修后24小时内组织维修,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合格。第六条约定:2.工程竣工验收,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之日。第十条约定: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
2019年,**以万坤公司、中建地产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1.万坤公司支付**工程款566,389元并支付利息;2.中建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万坤公司负担。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万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12,758.21元及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书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5日,万坤公司将中建·翰林苑项目绿化景观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移交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7日,中建.翰林苑项目景观施工工程经中建地产公司验收合格。在该案中,因工程质保期未届满,应支付工程款中扣除了质保金59,288.14元。现**以质保期已到应当返还质保金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8年8月24日,龚世明出具《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龚世明是**班组成员,因伤在黄福传处领到工伤补贴及医疗费11,000元,至此再无费用,以后再无纠纷。收款人龚世明,证明人**,付款人黄钟仁。
2020年4月4日,万坤公司黄福传向**邮寄万坤公司关于中建·翰林苑项目景观施工工程石材粘贴铺装的维修通知及需要维修的照片28张,**于2020年4月6日拒收。2020年6月1日,黄福传又向**邮寄万坤公司的维修费用通知及维修时的照片,**于2020年6月2日签收。维修费用通知主要内容为:2020年4月4日由甲方及物业公司联合再次对本项目进行维保期内巡查,发现多处地面下沉、空鼓、开裂、积水、漏水等现象,要求我方10日内进行维修到位。我方电话通知你,你拒接电话,为此我方于2020年4月4日用邮政快递向你邮寄了维修通知及需要维修部位的照片,但是你于2020年4月7日接到邮政快递时拒签。我方依据合同视为你放弃维修义务,我方在甲方多次催促后,于2020年4月17日另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石材铺装等现有问题进行全面的维修并且消除安全隐患,人工费包干价为73,000元。另由于施工期间的2018年8月26日我方代你垫付班组成员龚世明的医疗费及误工费11,000元。现依据(2020)豫0122民初63号判决书,我方欠你质保金59,288.14元,据此你应支付我方24,711.86元。
另查明,万坤公司与张声贵签订《维修协议》,主要内容为:现委托张声贵对本项目石材铺装现有问题进行全面的维修并且消除安全隐患,人工费包干价73,000元,维修完成后一次付清。2020年7月14日,黄福传代表万坤公司向张声贵转账70,410元,并备注有翰林苑景观石材维修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关于**主张质保金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中建·翰林苑项目园林施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质保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而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17日经中建地产公司验收合格,现质保期尚未满,故**要求万坤公司支付质保金,不予支持。**称应从2019年4月25日(万坤公司将中建·翰林苑项目绿化景观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移交河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始计算质保期间,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二、关于万坤公司的反诉请求。首先,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质保期内,对于出现的路面塌陷、开裂、漏水等质量问题,**应在建设方或者建设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维修后24小时内组织维修。本案中,万坤公司以邮寄维修通知及需要维修的照片的形式,通知**部分工程存在问题需要维修,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万坤公司另找人维修支出维修费用70,410元,故万坤公司要求**承担维修费用70,41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万坤公司主张过高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辩称有质量问题的照片系质保期届满以后所发生,因涉案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故**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次,关于万坤公司主张的已支付维修管理费30,000元。因万坤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人员对涉案工程维修进行了管理,且涉案工程万坤公司已经交由张声贵进行维修,另即使存在对涉案工程维修管理,也系万坤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故万坤公司要求**承担维修管理费30,000元,不予支持。最后,关于万坤公司要求**负担龚世明工伤补贴及医疗费11,000元的请求,从万坤公司出具的收条来看,**仅为证明人,并未约定该费用应由**负担,故万坤公司要求**负担该项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坤公司可要求**承担维修费用70,410元,扣除**在万坤公司处的质保金59,288.14元,本案中,万坤公司可要求**支付维修费用11,121.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1,121.86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计6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12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