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479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1802384D。
法定代表人:杨定禄,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577.2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松奇
书记员校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