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479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1802384D。
法定代表人:杨定禄,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577.2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松奇
书记员校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