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炬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炬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宇冠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8执30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炬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砖窑工业区三横路60号1栋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宇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1104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炬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宇冠装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654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委托被执行人经营地的居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经营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了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存款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德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