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兴海建筑安装工程处

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终1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新华北27委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宝翔景苑小区**号楼2门***室。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1月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兴海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规划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主任。
上诉人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献县宏宇建材租赁站、海林市兴海建筑安装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3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上诉人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娜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