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兴海建筑安装工程处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海林市兴海建筑安装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083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执行人:海林市兴海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本院在执行***与海林市兴海建筑安装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海林市兴海建筑安装工程处在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时,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报无财产经核查属实。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林市兴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93,081.14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