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4250号
原告:青岛中视资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丙B1-1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1420962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九星投资有服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银沙滩路17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7475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中视资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与被告青岛九星投资有服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星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56440元及利息(以5564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其诉求第2项中的律师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境外电视节目承包换房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原告境外电视节目清单中所列内容,承包方式为:原告负责节目审批、设备的施工安装,保质量,保安全,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一年的收视费240095元+设备费64000元,并约定该工程价款需用换房的方式支付,换房价款为上述价款的1.4倍,即425733元。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一直使用原告的收视服务,产生收视费492440元、设备费64000元,换房价款为779016元,并由被告总经理***及财务签字确认。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没有开发的房产可供交换,亦未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九星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3年12月22日,原告中视公司(乙方、承接方)与被告九星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境外电视节目承包换房协议》,约定乙方承接甲方的境外电视接收系统工程,工程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沙滩,承包范围按甲方双方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的境外电视节目清单中所列内容进行承包,该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负责代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接收卫星电视的合法手续及办理《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相关事宜,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及通过验收,甲方提供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资料,其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承包方式乙方负责节目审批、设备的施工安装、包质量、包安全、包工包料,工期要求本工程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到2013年12月22日共计60天,乙方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第五条工程价款境外节目收视费336133元,设备费89600元,换房价425733元。第八条约定经甲方双方友好协商,此境外电视接收系统工程项目乙方先行垫资,乙方自愿用其境外电视接收系统工程款等款项抵换甲方所开发的房产,***所开发或拥有的房产乙方可任意选择,房价按一期开盘价为准。乙方必须等甲方办完预售证后,方可签订房屋购置合同。此境外电视接收系统工程款、材料款换房是唯一付款方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用现金支付此工程款,如乙方提出用现金支付此工程款,属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放弃所有工程款,其他条款以购房合同为准。乙方有权对其所选房屋进行买卖,甲方协助办理房屋的合法手续及按揭手续。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应工程量的全部发票。
另,协议附件载明卫星平台解码器价格64000元(4000元/台×**台),换房价合计64000×1.4=89600元,卫星电视频道清单价格240095元,换房价240095×1.4=336133元。
二、原告中视公司主张其已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被告九星公司一直使用收视服务,产生收视费492440元(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及设备费64000元,对此提交《电视系统施工、安装任务书》、《中视资讯结算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三、庭审中,原告中视公司称因被告九星公司未支付涉诉款项,其多次找到被告,被告一直称以房抵付,但未实际抵付。
四、庭审中,原告中视公司称针对涉案纠纷,未有其他权利需要主张,与被告亦再无其他争议未解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如下分析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2日签订的《境外电视节目承包换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其次,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其收视费492440元及设备费64000元,对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与协议及其附件可以相互印证,计算公式也符合协议中的1.4倍换房比例,事实清楚;最后,虽协议中有换房是唯一付款方式的条款,但该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原告方主要权利,且被告经原告催告后未积极履行换房义务,故原告诉求被告直接支付价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之诉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九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九星投资有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中视资讯工程有限公司收视费492440元及利息(以49244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九星投资有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中视资讯工程有限公司设备费64000元及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岛中视资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九星投资有服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案件登记号:186800000546487。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