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9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411-3。
法定代表人:王进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楠,男,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昭,男,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搏洋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6号1号楼B1208室。
法定代表人:秦香梅,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搏洋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维
审 判 员 闫 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贾凯迪
书 记 员 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