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乐福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搏洋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9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411-3。

法定代表人:王进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楠,男,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昭,男,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搏洋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6号1号楼B1208室。

法定代表人:秦香梅,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搏洋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北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维
审  判  员   闫 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贾凯迪
书  记  员   苏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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