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铁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东铁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7188号
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经营者:廉丽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铁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山东铁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周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