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铁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东铁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2532号
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负责人:廉丽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铁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山东铁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天津市盛久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周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吕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