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润物业经纪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4630号
原告: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4层整栋1幢三层东312室。
法定代表人:史登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物业经纪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甲2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浦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福全,男,该公司供暖部经理。
原告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人时代公司)与被告华润物业经纪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硕人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与被告华润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焦福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硕人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润物业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432176.6元及违约金42017.66元,两项合计474194.26元;2.诉讼费由其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1日,我公司与华润物业公司签订橡树湾的锅炉房节能改造合同,约定了施工期、付款金额和阶段、违约责任等。2017年供暖季开始前,我公司交付了施工项目,且调试完毕,但华润物业公司未支付任何合同款。2018年8月21日和2019年11月18日,双方还就该项目增加了两份补充协议,除支付自控节能系统款项72208.45元外,触屏价款1.2万元亦未支付。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华润物业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前提条件是由硕人时代公司向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在验收合格并开具应付金额的发票后,我公司支付85%的款项,一个供暖季的数值合格后,再支付10%。硕人时代公司安装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无法达到预期节能目标,如果能够正常运营,我公司可以支付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硕人时代公司开具的发票,税率不符合当前税法规定,我公司实际欠付工程款数额为417811.59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华兆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兆公司)更名为华润物业公司。
2016年11月10日,经招标、投标,硕人时代公司中标华兆公司的橡树湾锅炉房节能改造工程。
2017年1月10日,华兆公司(甲方)与硕人时代公司(乙方)签订《华兆公司橡树湾锅炉房节能改造工程合同》(以下简称《节能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在海淀区清河学府树家园进行橡树湾锅炉房节能改造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橡树湾C1、C2、东区商业、西区商业换热站节能改造,主要包括:建立集中监控中心,加装数据采集箱,采集一次侧供回水流量、压力、温度参数及循环水泵变频系统参数,可设定运行参数,加装二次管网平衡调节装置,实现全网的供热均衡、实时监测各站的运行状态;原气候补偿控制系统恢复并升级软件,实现分时、分区节能控制(可切换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全自控节能改造系统。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工期由甲方负责在2017年6月30日前具备现场施工条件,乙方应在2017年供暖季开始前完成设备安装,并在供暖开始后20日内完成设备调试工作。合同价款442291.16元。付款方式为按合同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应在10日内答复乙方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给付验收单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完成后继续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乙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税率17%),甲方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改造后的第一个供暖季,系统稳定运行并达到预期节能目标,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质保期满,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无息支付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5年,自工程完工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合格,签字确认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或因施工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时起24小时内,由乙方免费进行维修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不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逾期一日应付而未付合同价款的0.5%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但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可扣除合同总价款的0.1%作为违约金……。
《节能合同》签署后,硕人时代公司组织人员进行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2017年4月13日,华兆公司要求增加7寸触摸屏两个,总价1.2万元,并出具《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以下简称《洽商记录》)。
2018年8月21日,华兆公司与硕人时代公司签署《华兆公司橡树湾锅炉房节能改造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节能合同》中约定增加的自控节能系统是不含传感器的,现华兆公司要求增加价值72208.45元的传感器。《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
2019年8月19日,硕人时代公司向华润物业公司移交了包括相关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操作手册及竣工图纸等资料。同时,硕人时代公司还对华润物业公司锅炉房的4名自控系统人员进行了考核培训。
2019年9月11日,华润物业公司针对硕人时代公司请求付款的告知函,以《回复函》表示,因华润物业公司未及时办理物联网卡,造成此工程未及时验收。而由于硕人时代公司安装滞后等原因,导致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迟延至2019年6月才对整改意见调整完毕,初具验收条件。待2019年供暖季开始后20日内,积极配合硕人时代公司对此工程调试、验收等工作,在验收合格后,按照《节能合同》要求付款。
2019年供暖季,双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对施工项目签署书面验收。庭审中,华润物业公司表示,自节能设备安装后,其曾使用过,但因存在问题,后未再使用。
本案审理期间,硕人时代公司表示其在2017年安装完毕后,已向华润物业公司口头提出验收,华润物业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硕人时代公司对此未提供证据。华润物业公司就施工项目无法使用一节提交视频及照片,该证据显示电脑屏幕处于静止状态。后本院限定双方在20日内(庭审时间2021年1月11日)进行调试、验收,但该工作未有效进行。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和12月8日,先后两次至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华润物业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在未开启服务器的情况下,仅开启电脑设备,故无法使用相关设备,亦无法查看数据及运行情况。后在开启服务器后,电脑设备显示出运行情况,但经双方核验,仍存在C区控制模块运行不正常现象。双方就更换模块的费用负担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约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节能合同》约定,该工程的整体流程是由硕人时代公司负责改造工程的设备安装及调试,并在工程完工后提交验收申请,华润物业公司在10日内答复验收意见,如存在不合格情形时提出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后再行付款流程。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华润物业公司单方出具的《回复函》可知,由于华润物业公司自行采购设施设备的滞后,造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延迟,且在之后邀约的验收期内,双方亦未进行有效的沟通、验收,导致付款流程无法开展。故双方对此均存在一定的责任,硕人时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8月19日,硕人时代公司已将工程设备的相关资料移交华润物业公司,并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培训,华润物业公司在接受资料亦使用过该设备后,应视为验收合格。故自2020年3月15日供暖季结束后,华润物业公司即应付款至总额的95%;因《洽商记录》属《节能合同》的一部分,故触摸屏的1.2万元亦应按照95%支付,上述两项共计431576.6元。经本院现场勘验,硕人时代公司安装的设备确实存在C区模块问题,但因尚在质保期内,故该模块的更换应由保修方负责。
本案审理过程中,造成各项工作滞后的原因在于双方不能有效沟通,譬如,使用方对设备掌握、使用上的不熟练,安装方在指导使用上的不耐心等等。橡树湾锅炉房节能改造工程是一项合理分配使用能源、降低能耗的环保项目,应得到推广、利用。由于设备的调试、测试工作需在供暖季进行,希望硕人时代公司在下一个供暖季前及时完成更换、整改工作,华润物业公司亦应在下一个供暖季开始后,尽快联系硕人时代公司进行测试,以期达到供需双方的愿望。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华润物业经纪顾问有限公司给付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1576.6元;
二、驳回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3元,由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6元,已交纳;由华润物业经纪顾问有限公司负担76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卫京
人民陪审员  贾玉英
人民陪审员  翟 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