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7096号
原告: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4层整栋1幢三层东312室。
法定代表人:史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北里13号楼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陈丹萌。
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纪亚辉。
原告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郑 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旻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