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1770号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怡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路怡海花园小区内。
被告: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
第三人:北京怡暖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路5号。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怡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怡暖供热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独任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怡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怡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怡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