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168号
申请人: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4层整栋1幢三层东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北里13号楼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中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48493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担保书及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中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48493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硕人时代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