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城南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邹平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51788871F。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九曲街道三江领秀2c号楼13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福臣,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08)邹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延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