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三江领秀2C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王福臣,总经理。
被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寇增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12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隋 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