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81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林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BXBBQ56。
法定代表人:王一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珂,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三江邻秀2C号楼13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51788871F。
法定代表人:王福臣,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瑞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瑞科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0万元,本院于5月6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81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1年5月26日,瑞科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新城支行的存款100万元(账户为:37×××6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