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8民初135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51788871F,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三江领秀2C号楼13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事处响河顿村。 被告: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公为蒙,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故县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被告**、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公绪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及违约金、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还建社区(故县村棚户区改造建设小区)的建设单位,将该还建社区的工程建设发包给被告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施工单位,被告**是该施工单位的具体施工负责人。2018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蒙阴到坦埠镇故县村××小区××号楼××号楼的水、电铺筑架设,面积约为13000平方米,合同总价为320000元,结算方式是分三次支付,工程配套完成时被告向原告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工程款总额的20%。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该小区已经入住,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价款。 被告东源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违背客观事实。事实经过: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棚户区改造建设小区4号、5号楼的水、电、消防辅助、架设转包给原告,面积12700(实际丈量面积),单价为24元/平方米,合同价款为304800元,因原告方在没有干完工程量的情况下,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停工离开工地,导致工程没有在预定的期限内交付使用,给被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为了尽快的完成整体工程,在多次通知***施工未果的情况下,经委托方村委会及监理人同意,被告**将原告没有干完的及干完经村委、监理认为不合格的部分分包给***,现在还欠***26200元,即后**装费用是97590元,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建行转给原告50000元,根据实际情况被告**欠原告141970元[304800元(合同总价款)-50000元(已交付原告)-97590元(后**装费用)-304800*5%(维修基金)=141970元]。因此,原告起诉各被告支付工程款320000元,违背客观事实。二、关于违约责任。《建设施工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3项“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因任何理由停工,如需停工,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原告所干工程,并没有取得甲方出具的工程量,部分该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和监理要求,且不告知发包方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村民委员会和监理方,仅仅是为了一己私利,擅自停工离开工地,对整体工程进度不管不问,谁违约,一目了然。三、起诉状将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村民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的部分工程款应向合同的签约方即被告**催要,起诉状把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村民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按照原告的主张,只会简单问题复杂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综上所述,就原告违背客观事实,在诉讼中多诉的部分,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法庭应依法予以驳回,对于被告**应当交付的工程款数额,根据本案事实,由法庭依法予以确认并做出裁判。 被告故县村委辩称,***的活我们不清楚,干过,但是干了多少我们不清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故县村委作为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还建社区(故县村棚户区改造建设小区)的建设单位,将该还建社区的工程建设发包给被告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施工单位。2019年1月11日,被告**与被告东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内部经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被告东源公司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承包服务费,被告**对涉案工程自主经营、自行投资、自负盈亏。2018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蒙阴到坦埠镇故县村××小区××号楼××号楼的水、电、消防铺筑、架设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面积约为13000平方米(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合同价格每平米24元,合同总价为320000元。施工过程中所需一切工具及相关建筑材料均由被告**提供。结算方式分三次支付,当工程所在楼层第4个面完成混凝土浇筑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当楼层完成封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30%,工程配套完成时甲方保留5%保修金后,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若不能依本协议款项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金双方约定为工程款总额的20%. 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2018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000元,主张系支付原告***劳务费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该款为***向工地供沙,被告**支付的沙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停止施工并退出施工现场,2022年4月10日,被告**与案外人***另行签订《水电分包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故县还建社区4#、5#***未完成的水电工程分包给***,单价由双方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定价,包括***已完成的未达到监理要求及验收标准的工程。***完成的工作量为97590元,原告**已支付71390元,尚欠***26200元。 经被告故县村委与监理部门核实案涉工程故县还建社区4#、5#楼的实测建筑面积为12700平方米。被告**同意按照原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劳务费用。 另查明,案涉工程蒙阴县坦埠镇故县村还建社区一标段4#、5#楼工程合同价款为16755345.85元,被告故县村委作为发包方已支付117余万元,尚有工程款500万元左右未支付,因被告**尚有部分施工未完成,剩余工程款未到支付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主张其已基本完成工作量,并申请证人**、**、**出庭证实,因原告申请的证人系其雇佣的工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合同全部完成工作量,剩余工作量及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整改工作由案外人***完成,应当按照原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其支付劳务费,被告**的主张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案外人***接手***水电安装工作而应获得劳务报酬97590元,由被告**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工作记工单、***证言等证据相互认证,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主张的保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的主张,因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另行与***签订了合同,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实际欠付原告***的劳务费为157210元(工程价款304800元-已付劳务费50000元-***完成工作量9759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原告完成工作有质量问题,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全部工作,亦存在违约,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东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被告**与被告东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挂靠经营关系。挂靠方对外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由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东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故县村委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本案中,被告**尚有部分施工未完成,与故县村委没有结算,剩余工程款未到支付节点,故被告故县村委对被告**的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7210元; 二、被告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负担2585元,由被告**、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