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3民初568号
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华北区27委。
法定代表人:曹春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那伟、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6月1日另案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黑1083民初556号。本案,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又向本院起诉,两案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故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黑1083民初556号案件审理。
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9360.0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卫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