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25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1305571579,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富裕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