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25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铁北新区。
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1305571579,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富裕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