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3民初552号 原告:彭**,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娟,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振兴西区。 被告: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西八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富裕路26号。 法定代有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振兴西区28委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圣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丽海城市花园二期东侧裙房新华北区1委0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彭**诉被告***、牡丹江市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黑龙江圣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国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