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林口县林口镇林源建筑工程维修队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民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河西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口县林口镇林源建筑工程维修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百合花园4号楼0122室。 经营者:***,女,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江滨花园***1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口县林口镇林源建筑工程维修队、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22)黑1025民初2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确认上诉人具有本案起诉权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程序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在一审提起的诉讼及主张,是依照(2022)黑1025执异40号裁定赋予的诉权,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现该裁定仍然生效,上诉人依照该裁定提出的诉讼主张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中,并没有对上诉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禁止规定,一审驳回起诉于法无据。 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22)黑1025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准许对林口芙蓉苑小区7号楼车库0131号、0138、0139、0140、0144、0145、0151号予以执行查封;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包括本案所争议的林口县林口镇芙蓉苑小区7号楼车库0131号、0138、0139、0140、0144、0145、0151号的房屋而引起的。林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黑1025民初1637号保全裁定,该裁定查封的房屋包括上述房屋。因此利害关系人林口县林口镇林源建筑工程维修队提出异议,上述房屋已被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顶给林口县林口镇林源建筑工程维修队,要求解除查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1025执异40号裁定,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申请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异议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此(2022)黑1025执异40号裁定中赋予当事人起诉权明显不当。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不应受理,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对林口县林口镇芙蓉苑小区3号楼、4号楼施工完毕,被告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11631473元。2022年8月4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包括本案所争议的林口县林口镇芙蓉苑小区7号楼车库0131号、0138、0139、0140、0144、0145、015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22)黑1025民初1637号民事裁定,该裁定查封的房屋包括上述房屋。案外人林口县林口镇林源建筑工程维修队认为上述房屋已被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顶给该工程维修队,要求解除查封,提出异议申请。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1025执异40号裁定,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申请保全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确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22)黑1025民初22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