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3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8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2月0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8424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黎
审判员苟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