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息县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保1671号
申请人:河南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息县分公司
申请人河南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息县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49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对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