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83执保712号
申请人:济南得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邹城和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申请人济南得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城和泰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19)鲁0883民初4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邹城和泰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济南得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